电影电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南京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电影电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各类政府奖学金;南京艺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南京艺术学院各类名人奖学金;南京艺术学院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电影电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依据《南京艺术学院学生手册》(2015版)中各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如有疑义,按《南京艺术学院学生手册》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奖项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一年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重修课程,不含补考课程);参评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
4、参评期间不在处分期限内,若受过处分,但处分已经解除者也可参评。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申请优秀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学生的课程平均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80%。参加专业比赛,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条 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按《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之第四条评定的基本依据的第二条关于单项奖的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根据每学期学生的学分绩点与综合测评分数按8:2比例相加进行排名。评选名额为
1、一等奖:40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4%,参评学生本学年课程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30%;
2、二等奖:20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8%;
3、三等奖:10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4、单项奖: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30%。
5、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以教务单位提供绩点为准。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遵照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细则和程序。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各类奖学金可以由学生自荐、班级互评、年级审核,最终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 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计算每位学生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学分绩点总数和综合测评分数,并按年级公布名次和成绩。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同学中树立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