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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平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1 浏览次数:1409

南京艺术学院平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章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南京艺术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站隶属教务处,站测试设在影视学院,负责全校师生语言文字工作及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二、测试员资质及要求

第六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第九条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一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三、测试人员及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全校在职学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其他院校及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测试,需填写授权测试委托书备案教育厅。

第十五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十六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十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十八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四、测试收费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普通话测试(机器测试):50元/人

2、一级甲等测试、培训(人工测试):250元/人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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